3 对策初探
有机溶剂应用日益广泛的现状和职业中毒特点,说明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控制仍然是职业危害预防控制领域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在基层工作中尤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3.1 改革工艺,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
和其他任何生产性毒物的控制原则一样,在当前的生产条件下从源头上采取措施,仍是控制有机溶剂中毒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通过引进新的生产设备,改革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操作过程的自动化程度,或去除一些有毒有害因素严重的工艺流程,淘汰一些存在问题的设备(跑、冒、滴、漏等问题严重),则可减少甚至杜绝作业人员有毒有机溶剂的接触,从而避免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发生,这在乡镇企业尤其是生产工艺和设备相对落后的企业意义更大。另外,用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高毒物质,也是目前控制有机溶剂职业危害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例如用甲苯或二甲苯代替毒性较高的苯,则作业人员发生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机会就小得多,危害程度更是大大降低。
3.2 加强通风排毒,降低作业场所有机溶剂的浓度
有机溶剂因沸点较低,常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在高温天气尤其如此,因此,通风排毒是其危害控制的重要工程技术措施,也是降低作业场所有毒有机溶剂的浓度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目前,很多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存在通风设计、安装不合理的问题,甚至因生产条件简陋而缺乏有效通风排毒设施,导致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机溶剂积聚而引发中毒事故,在冬、春季节因防寒而关闭车间门窗导致中毒发生的事件也较多见。另外密闭空间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目前尚缺乏密闭空间通风排毒的有效措施,如何在不影响工艺前提下,建立密闭空间的局部通风排毒技术,也正是预防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重要科研课题之一。
3.3 加强作业场所有机溶剂生产使用的法律监管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业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各自的责任和权益,很好地推动了我国职业卫生的防治工作。“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大政方针,但是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人口众多,企业数量巨大、性质多样,监管力量相对不足仍是目前职业卫生领域较为突出的矛盾。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除了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之外,还必须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生产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很多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问题置若阁闻,职业卫生和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和临时工的健康权益很难得到保证,我国近年来职业中毒、速发型矽肺事件频发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只有促使企业管理人员自觉遵循法律法规,生产工作人员知法、懂法并能自觉维护自身的权益,监管人员依法监管,作业人员的健康权益才可能真正得到保障。在现有经济、生产条件下,在加强宣教、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强力的监管仍有其现实意义,对毒性较大的有机溶剂,必须在其登记、生产、使用的各个环节做好监管工作,对生产原料严格实行化学品登记和标签使用制度,对涉外企业进口化学品原料尤其如此,要详细了解其中所含成分、标签说明等。
3.4 作业场所健康促进
实践已经证明作业场所健康促进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有效手段,在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控制方面,作业场所健康促进也有其显著优势。大多中毒事故的发生与企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对这些有毒物质危害的认识不足有很大关系,不能自觉做好通风排毒和必要的个体防护,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高浓度的有机溶剂环境,发生中毒的风险自然大大升高;另一方面,即便企业提供了良好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因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而不能很好应用防护用品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因此,必须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有机溶剂危害的产生原因、危害后果、存在的环节和防治措施,而要达到上述目的,作业场所健康促进无疑是最为便捷、高效的手段。
3.5 加强个体防护工作,合理用工制度
切实做好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是职业危害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私营、个体企业等的发展及农民工和临时工问题,使个体防护工作面临更多挑战。人最宝贵、最根本的是生命和健康,“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我们政府的重要目标,通过良好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严格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工作,确保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和检查更新,对预防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发生的意义不言而喻,近年来有机溶剂中毒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也表明加强有效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在一些特殊工艺要求的作业场所或生产环节,如在密闭空间喷漆作业,因工艺需要较难采取有效通风措施时,个体防护对预防有机溶剂中毒发生的意义更大。
另一方面,防止作业人员长时间接触也是预防有机溶剂中毒的重要手段。广东东莞正己烷中毒事件中,有的岗位正己烷浓度并不超标,但由于工人的接触时间长达12小时,导致工人中毒;赵逢瑞等报道的16例急性苯中毒事故中,作业人员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最长者高达16小时;因此,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和8小时工作制制度。目前,很多私营和个体企业也存在短期劳动用工问题,业主在明知有机溶剂等的职业危害的情况下,不是通过改善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来做好职业危害的控制工作,而是采取短期聘用、工作一段时间后以各种借口辞退作业人员的方式,来降低职业危害防护成本并逃避法律责任,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广大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和安全。
3.6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是高危害、高风险作业场所安全卫生的一项常规内容,在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对防范、应对突发职业中毒事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大部分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重点放在安全、消防等领域,针对职业危害尤其是高毒性的有机溶剂或窒息性气体的预案编制工作还是很薄弱的环节,相关部门应督促、指导并协助企业完善相关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