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流动工人职业卫生现状及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19日

    6.工伤情况
    调查的80家中小型企业中,共有160人受过工伤,占全体调查对象的4.46%,其中出现两次及以上工伤的有20人,占有工伤人数的12.50%。因工伤缺勤10天以上的有43人。在对从事印刷、光学仪器、家具、建材、文体用品、纺织、制鞋及其他等行业的统计结果表明:塑料、机电等行业出现的工伤多,工伤人数分别占总人数的12.5%、10.045%;因工伤缺勤的天数也较多。
    为了解因工伤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从上海普陀区被调查的中小型企业调查表中进行了工伤发生情况的统计,这些企业的流动工人中共发生工伤101人次,其中死亡1人。调查事故原因,61.39%为违章操作和不小心造成的;38.61%因设备问题而发生,主要是机械故障。伤的部位以手部居多。因工伤共花费医疗费36.4万元,人均3602元。
建议与对策
    以上数据虽然是课题组2001-2003年的调查结果,但近年来我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工人总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流动人口大约为1.4亿人(其中农民工占大部分),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2006年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的统计数据是,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据2009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2008年度四季度新闻发布会宣布,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在2.2亿,其中外出务工农民工人数是1.3亿,还有不到1亿的农民工是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流动工人的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监管,既是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类企业负责人必须承担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加强流动工人的职业卫生工作已迫在眉睫。根据我国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采取对策措施如下:
    1.依法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流动工人获得有效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相关责任方应各司其职,深入贯彻实施。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要求: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各类用人单位应遵照上述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各级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制定并落实监管责任制。
    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于2006年曾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该文件规定,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培训责任。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培训的总体规划中;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把安全生产常识作为重要培训内
容,编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案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列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各级建设部门要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同步落实,协调推进;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促进安全致富的重要措施,在实施阳光工程、蓝色证书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贯彻《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督促企业落实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合“安康杯”竞赛,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在以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培训责任中,应同时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培训等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
    3   建立中小型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模式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大型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形成了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但我国中小型企业缺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无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经验,更无职业卫生管理模式。由于中小型企业的自身特点,可利用的职业卫生服务资源非常有限,我国大型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不适于中小型企业。因此,亟需建立适合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提出我国中小型企业职业病危害控制策略。
    4   开展中小型企业健康促进工作
    在重点行业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工作场所健康促进试点,研究和建立适宜的模式;建立鼓励机制,提高中、小型企业主参与、实施工作场所健康促进的积极性;争取多种资金渠道,为帮助、推进中小型企业开展健康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研究机构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全面的职业卫生及健康促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中小型企业工作场所健康促进的合作与交流。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