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停车操作
第16条 要通风机的正常停机操作:
1.接到主管部门的停机命令。
2.风叶可调风机调整风叶至关闭位置;前导器可调风机调整前导器至关闭位置。
3.断电停机。
4.关闭所停风机的进风门。
5.根据停机命令决定是否开动备用通风机。
6.如需开动备用通风机,则应按“第8条”进行检查。
7.不开备用通风机则要打开井口防爆门或有关风门,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17条 主要通风机紧急停机的操作:
1.直接断电停机,先后拉开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2.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和主管部门。
3.按领导决定,关闭和开启有关风门,
4.电源失压自动停机时,应依次拉开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按程序开启备用风机,再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和主管部门,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再行试开机以作备用。
5.根据现场需要和命令进行其他操作。
第18条 主要通风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允许先停机后汇报:
1.各主要传动部件有严重异响、意外震动或温度急剧升高。
2.电动机缺相运转或冒烟、冒火。
3.进风闸门掉落关闭,无法立即恢复。
4.突然停电或电源故障停电造成停机,先拉下风机电源开关后汇报。
5.其他紧急事故或故障。
第19条 主运行通风机因故障或其他原因突然停机时,应立即开启通用风机,然后再汇报主管部门。
五、反风操作
第20条 反风应在矿长或总工程师指挥下进行。
第21条 用反风道反风时的操作:
1.保持通风机正常运转。
2.将放爆门或防爆盖固定牢固。
3.根据现场指挥的指令操作风机前导器和各风门,改变风流方向,使抽出式通风机风流由通风机压入井下。
第22条 用电动机反转反风时的操作:
1.停止风机运转。
2.将防爆门(盖)固定牢固。
3.用换向装置启动电动机反转。
4.各风门保持原状不变。
5.对于前导器固定的通风机直接反转启动通风机;对于前导器可调角度的通风机,则先调整前导器角度,然后反转启动电动机。
第23条 对改变叶片角度反风的风机的反风操作:
1.停止风机运转。
2.将防爆门(盖)固定牢固。
3.调整叶片角度在反风状态。
4.各风门保持原状不变。
5.对于前导器固定的通风机直接反转启动通风机;对于前导器可调角度的通风机,则先调整导翼调整器,改变导翼角度,然后启动电动机。
第24条 反风操作必须在8 min内完成。
六、倒机操作
第25条 倒换风机运转时,必须按程序首先开启通用风机,待备用风机运行稳定后再进行倒换风门操作,由备用风机带通风负荷,运行10 min正常后,方可停下另一台风机,确保井下通风正常。
第26条 机操作必须在10 min内完成。
七、巡回检查
第27条 应对主通风机进行班中巡回检查。
第28条 巡回检查的时间一般为每小时一次。
第29条 巡回检查内容为:
1.各转动部件应无异响。
2.轴承温度不得超限。
3.电动机温升不超过允许范围。
4.各仪表指示正常。
5.电压应在允许范围内。
6.地面进风侧进风门固定牢固。
第30条 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经过,必须及时填入运行日志。
八、安全守则与操作纪律:
第31条 主要通风机司机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纪律:
1.不得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不得调节通风量。
3.操作高压电器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并注意操作的先后顺序。
4.地面风道进风门要锁固。
5.除故障紧急停机外,严禁无请示停机。
6.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
7.机房内不得有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