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查内容 | 依据 | 实际情况 | 签字 |
干熄焦 |
1 | 干熄焦排出装置区域应通风良好,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振动给料器及旋转密封阀周围,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排焦溜槽及运焦带式输送机位于地下时,排焦溜槽周围及运焦通廊的地下部分,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 |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0.4.2(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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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干熄焦装置最高处,应设风向仪和风速计。风速大于20m/s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置固定装置。 |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0.4.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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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干熄焦气体循环系统的锅炉出口和二次除尘器上部,应设置防爆装置。 |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0.4.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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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干熄焦装置应设置循环气体成分自动分析仪,对一氧化碳、氢和氧含量进行分析记录。 |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0.4.2(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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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干熄焦锅炉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检测及检修均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0.4.2(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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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干熄焦起重机应采用可靠的制动装置 |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0.4.2(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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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横移牵引装置、起重机和装入装置等应设置限位和位置检测装置;横移牵引装置和起重机还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0.4.2(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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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进入干熄炉、排出装置和循环系统内检查或作业前,应关闭放射线源快门,进行系统内气体置换和放射源浓度、气体成分检测。进入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检测仪器和与外部联络的通讯工具。 |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0.4.2(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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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令第4号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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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令第4号
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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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令第4号
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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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令第4号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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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令第4号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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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锅炉一般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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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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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用锅炉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检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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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甲铅封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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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位表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mm时,应当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或水位视频监视系统。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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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蒸汽锅炉锅筒、立式锅炉的下脚圈和水循环系统的最低处都需要装设排污阀。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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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每台锅炉装设独立的排污阀,排污阀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且接至安全地点。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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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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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热发电 |
22 | 50MW级以下容量机组的汽机房内,应设置1台电动桥式起重机。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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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给水泵的出口处应设有给水再循环管和再循环母管。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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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发电厂的凝结水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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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每台凝气式机组宜装设2台凝结水泵,每台容量为最大凝结水量110%,宜设调速装置。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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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回水泵宜设置2台,其中一台备用。每台泵的容量宜按1h内将将水箱的存水抽出的要求确定,杨程可按送往除氧器的要求确定。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3.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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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汽轮机的凝汽器应配置可靠的抽真空设备。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3.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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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发电机电的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应按地区网络的要求可采用6.3kV或10.5kV;
2、50MW级及以下发电机与主变压器成单元连接,且有厂用分支线引出时,宜采用6.3kV。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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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发电厂内应装设蓄电池组,向机组的控制、信号、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等负荷(以下简称控制负荷)和直流油泵、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断路器合闸机构及直流事故照明负荷等(以下简称动力负荷)供电。蓄电池组应以全浮充电方式运行。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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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当机组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时,可装设两组蓄电池,机组总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下可装设一组蓄电池。酸性电池组不宜设端电池,碱性电池组宜设端电池。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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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机组控制系统应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或者可编程控制器构成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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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控制方式宜采用集中控制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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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报警系统应具有自动闪光、音响和人工确认等功能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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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汽轮机的主要保护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汽轮机超速保护
2、汽轮机润滑油压力低保护
3、汽轮机轴向位移大保护
4、汽轮机振动大保护
5、汽轮机厂家要求的其他保护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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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发电机电的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应按地区网络的要求可采用6.3kV或10.5kV;
2、50MW级及以下发电机与主变压器成单元连接,且有厂用分支线引出时,宜采用6.3kV。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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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发电机电压母线的接线方式应根据发电厂的容量或负荷的性质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每段上的发电机容量为12MW及以下时,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2、每段上的发电机容量为12MW以上时,可采用双母线或双母线分段接线。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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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当发电机电压母线的短路电流超过所选择的开端设备允许值时,可在母线分段回路中安装电抗器。当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发电机回路,主变压器回路、直配线上安装电抗器。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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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母线分段电抗器的额定电流应按母线上因事故而切除最大一台发电机时可能通过电抗器的电流进行选择。当无确切的负荷资料时,也可按该发电机额定电流的50%~80%选择。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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