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依据公安部61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部位 | 检查时间 | ||||
检查内容 |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程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及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
存在问题 | |||||
整改措施 | |||||
检查人员签字 | 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