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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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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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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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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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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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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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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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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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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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进行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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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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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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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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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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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校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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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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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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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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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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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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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机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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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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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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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应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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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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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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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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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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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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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1、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有会议记录;
2、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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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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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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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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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查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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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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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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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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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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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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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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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意外事故,医疗设备应定时进行检查, 有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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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记录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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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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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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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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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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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2、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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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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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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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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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3、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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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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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2.2)(2.2.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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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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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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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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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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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护空气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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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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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5.3.6)(5.3.9)(5.5.1)(5.5.2)(5.5.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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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风速应保持1m/s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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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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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氧管道应采用紫铜管明设,铜焊或银焊焊接;穿过梁和墙时,应采用套管。
2、供氧管道不得与电缆、电话线和可燃气管道,敷设在同一管道井或管道沟内;并应单独接地。
3、吸引管道采用镀锌钢管,宜明设;坡向总管和缓冲真空罐的坡度不应小于3‰。,并应避免上升坡度,否则应在管道低处转折点设小型集污罐。
4、系统供氧应设中断供氧的报警装置,吸引真空泵应有备用泵及自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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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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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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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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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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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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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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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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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关文件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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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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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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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取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据的《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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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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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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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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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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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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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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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2、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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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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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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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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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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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4.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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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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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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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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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3、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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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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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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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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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检验合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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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查检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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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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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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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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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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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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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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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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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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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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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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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关资料和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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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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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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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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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应急救援组织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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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机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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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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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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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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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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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设备清单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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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应急救援预案;
有演练记录;
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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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预案文本和记录;现场检查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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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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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组织有明确的联络方式,通讯保持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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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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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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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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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瓶使用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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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瓶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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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有关记录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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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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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瓶体为天蓝色,并标黑色“氧气”字样
2、配有安全防护帽,坚直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固定在专用手推车上,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3、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4、储存氧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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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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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3.1)(3.3)(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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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气瓶里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严防乙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注上“空瓶”标记。
2、氧气瓶附件有缺损,阀门螺杆滑丝时,应停止使用。
3、禁止用沾染油类的手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
4、氧气瓶不能强烈碰撞。禁止采用抛、摔及其它容易引撞击的方法进行装卸或搬运。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吊运。
5、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6、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气瓶的减压器应有专业人员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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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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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瓶使用安全规程》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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