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事故责任追究
煤矿死亡事故的责任追究,是一种法律责任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10条规定:“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1)行政处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档: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企业中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七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1年或2年)、开除。
行政处分时,要注意三点:一是惩处配套,事故责任者是党员或者在党内任职的,在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应同时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党纪处分;二是依法量惩,违规依据是法定的、惩处种类是法定的、裁量幅度是法定的。企业职工及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第134、135条,给予行政处分适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伤忘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第397条,给予行政处分适用《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等;给予责任者的党纪处分,适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是注意程序,由事故联合调查组提出初步意见,并经组织单位审定后,对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决定和处分落实;四是对特定的人员,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如需人大罢免的,要由地方提请人大罢免。
(2)行政处罚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进行行政处罚时,要注意三点:一是执法主体要合法,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来执法;二是执法依据要合法,要做到违法事实清楚、处罚各类和幅度合法;三是执法程序合法,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6.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追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可以首先由受害人和责任人协商赔偿的数额等具体事宜,也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
6.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煤矿安全事故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煤矿安全事故中常见的刑事犯罪有:重大事故责任(《刑法》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危险物品事故罪(《刑法》第136条)、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拘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
(2)刑事责任的追究。事故调查时,调查组要根据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初步判断事故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涉嫌犯罪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7.事故防范原则和措施
(1)针对性原则。就是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度发生的措施。
(2)有效性原则。采取的本次手段或管理手段可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3)可操作性原则。提出的措施操作性强。
(4)防范措施的落实。要督促企业或行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8.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与事故结案
8.1审查、批复单位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办事处批复;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办事处报省级安全监察局批复;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8.2审查、批复的内容
主体是否合法;调查处理程序是否合法;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准确;事故原因是否依据充足,合乎逻辑;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合理,违规事实是否清楚,处分依据是否充足,量惩是否适当;事故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并切实可行;事故调查报告及上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3批复对家
(1)乡镇煤矿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办事处批复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国有煤矿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办事处批复给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省属国有煤矿一次死亡1~2人由办事处批复给煤矿企业。
(2)乡镇煤矿、市(县)国有煤矿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省属国有煤矿死亡3~9人的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给故单位的主管部门。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给当地省人民功仔。
8.4事故结案
(1)及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明确规定,煤矿一般死亡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60天;煤矿重大以上事故结案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2)公开。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
(3)落实。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批复意见和防范措施。
(4)归档。及时整理事故调查案卷,并按要求完善事故档案。
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目前无论是在执法主体上,还是在执法依据伤,仍有不完善之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素质,依法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