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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3日

    第五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分级、验收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

    1.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管理,并建立隐患评估、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

    2.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3.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企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

    4.企业主要领导须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负责技术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项目的实施。

    1. 企业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进度完成年计划。

    2. 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与协调。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项目的验收。

    1.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2. 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两个月内,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单位报

    请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按事故隐患管理权限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后,由企业安全部门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3.项目验收合格后,应由车间(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4.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要按季、年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季报为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年报为下年1月底前。

    第六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资金的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的范围。

    经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有资格的安全咨询公司评审,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批准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可提出补助申请,报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审查,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补助标准。

    1.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集团公司隐患项目,按项目预算总投资的20%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

    隐患治理项目,应先投用自筹资金,集团公司补助资金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期拨款,跨年度项目补助资金分年度安排。

    第十八条 不属于补助的范围:

    1. 没有在集团公司投保的设施(设备)隐患;

    2. 没有按规定数额足额交纳安保基金的单位的隐患项目;

    3. 办公设施、生活福利设施、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设施;

    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正式投产三年内发现的隐患;

    5. 属于大修、更新、扩建项目(无论成套装置、单体设备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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