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有关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工程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工程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单位,由工程局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