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警力不足,素质不高。
目前,大多数消防总队、支队都没有专门的火灾调查机构,缺乏专职的火灾调查人员。火灾调查人员的素质也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1、不懂得调查取证。尤其是对火灾损失小或自认为不会有民事纠纷的火灾,既没有及时封闭火灾现场或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保护现场,也没有迅速组织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讯问笔录记录不全,火灾现场、火场物证未拍照留存,一些用以判定起火点和起火部位的证据未能很好地收集。甚至在火灾原因复查时,也没将第一次认定火灾时所遗漏的证据补充收集完整,第一手资料和关键性证据收集不全,直接影响了火灾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火灾调查和处罚程序不规范。一些火灾原因未查明,责任未分清,就不了了之;实施火灾处罚时,以罚款代替拘留,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出具火灾原因认定、责任认定、处罚文书时,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履行审批程序,等等。
3、建立火灾档案的意识不强。有的没有妥善保管火场物证,甚至造成重要物证丢失;有的火灾档案缺项严重,没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及原因、事故认定等相关资料,出具的法律文书经不起行政或民事诉讼的检验。
4、工作责任心不强,敬业精神不够。受火灾调查工作脏、累和责任重大,时刻都可能成为被告等因素的影响,一些火灾调查人员不是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而是想方设法调离火灾调查工作岗位,火灾调查队伍缺乏稳定性。
三、火灾调查装备缺乏,技术手段落后。
由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未明确火灾调查装备的配备标准,致使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购置火灾调查装备时,没有依据可循,技术装备缺乏,火灾调查技术手段落后。绝大多数单位尤其是基层单位开展火灾调查工作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型阶段,火灾原因的认定缺少科学的数据和技术鉴定手段,往往难以让人信服。部分单位虽然配备了火灾调查装备,但由于缺乏学习培训,运用先进装备进行火灾调查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不会使用,也不愿使用,造成装备的闲置浪费。另外,由于缺少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手段,一些重要的火场痕迹物证也难以得到长期妥善的保管。
四、火灾痕迹物证鉴定机构少、成本高。
火灾调查技术鉴定为火灾原因认定提供法律依据,必须由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鉴定部门实施。但目前全国只有天津、沈阳消防科研所的火灾原因鉴定中心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遇到火灾痕迹物证无法通过一般手段认定时,只有送往天津或沈阳鉴定,送检工作周期长且费用高,极大影响了基层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而且,火灾痕迹物证鉴定机构少、成本高的现状反过来也助长了一些火灾调查人员凭经验、凭主观意愿调查火灾事故的现象,对火灾原因妄下结论,不仅使真正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也极容易引发行政诉讼,影响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