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理的法律规范能够抑制不合理的行为,建立稳定的秩序,提高管理的功效,促进管理系统的发展,而不合理的或者过时的法律规范则会阻碍管理系统的发展,甚至会使管理系统僵化。
应当指出:行政手段属于“人治”,而法律手段属于“法治”。行政手段由于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适于处理一些特殊的个别问题,而法律手段由于具有概括性和稳定性,只适于处理一些一般共性问题。两者不能相互代替,要有机地结合起来运用,以起到“相辅相成”的功效。
以法治火,依法管火,是一项国策。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一些行政法规,由此又产生出具有法规性质的消防规范、规定和标准等达130多种。这些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是我们应用法律方法手段进行消防管理的依据。
例如,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和授权履行消防监督职能的企业公安消防组织,可以运用下列法律手段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1.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是消防监督机构用来督促单位整改重大火险隐患的一种具有法律作用的文书。当消防监督员对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险时,要将火险隐患情况以及整改意见和要求,填写《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经消防监督机构领导审查批准,发给被检查的单位,并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防火安全委员会,便督促整改和发生火灾后查处责任者。
2.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设备、部位或违章营业的场所,经报造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审核批准,可向被检查单位发《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到整改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营业。其中,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3.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申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以监督其贯彻国家或部门对建筑设计防火的规定和要求。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消防监督机构应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予以以整改,否则,不准施工或责令停工。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意见书、许可证、准运证。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申报表》,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否则,不准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实行管理处罚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火灾尚未构成罪犯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条例》或《消防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拘留、罚款或警告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