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矿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尤其是生产性粉尘的日常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和落实有效的综合防尘、防毒等措施,加强个体防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转变。
3.加强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和监测,努力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5.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2)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注重预防,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体系
矿要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当中,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及防尘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计划。按照"三条线"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采用洒水喷雾、风流净化水幕、湿式钻孔、水泡泥等综合防尘措施。按照省局文件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配齐测尘工,购置测尘仪器,设置足够数量的测尘点,规范开展测尘工作,建立测尘记录台帐,定期上报粉尘浓度测定统计表,并及时总结情况,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
煤矿必须对新入井工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对接触粉尘等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离职职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其调离原接触职业危害工作岗位,同时将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及职业病诊断病例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五)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的环节多、对象广,必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尤其是耍加强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借鉴并吸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登记的经验和成果,在信息沟通、执法环节等方面加强联系配合,及时掌握各地的职业危害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六)、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按照省局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保险费用。
七)、 制定和完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八)、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九)、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