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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执法力度树立安全意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31日


  五、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格煤矿市场安全准入门槛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国家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而把安全生产监管的关口向前移了一大步。对此,我们要对《条例》认真学习领会,并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研究制订陕西省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针对目前陕西煤炭大开发,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较多的实际,要进一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设计的安全审查与竣工验收,提高煤矿市场安全准入门槛。在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同时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工作。依照规定的标准,履行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批准。

  六、充分发挥职能,加大事故查处力度,确保责任追究到位,行政处罚到位
  严格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74号令的要求,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煤矿伤亡事故,严肃追究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保证查处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事故结案率,缩短结案期限。督促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死灰复燃矿井联合执法的力度,发现死灰复燃的,要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按照国办[2003]58号文件规定,落实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规范制作和下达监察执法文书,树立执法意识和证据意识。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对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用足用够行政处罚手段,从严处罚,决不姑息。特别是对一年内发生两次及其以上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要加重处罚,做到规范执法、公正处罚。

  七、以增强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重点,加强安全资格培训
  实行教考分离,提高培训质量。实行培训机构资质年审制度。加强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所有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组织开展好复训工作,强化持证上岗情况的监察。对一年内发生二次及其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的有关负责人,要组织其强制培训。

  八、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队伍素质决定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成效。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决定》精神,按照“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队伍建设,为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
  一要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要学习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做法,从内务管理、作风建设、工作制度、反应能力等方面制定严格细致的管理办法,推动工作作风的转变。大力培育热爱事业、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的奉献精神,不怕困难、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团结战斗、密切配合的协作精神。大力倡导和弘扬刻苦学习、求真务实、从严从细、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作风。
  二要培养“学习型”监察队伍。既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又要学习业务知识;既要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又要学习法律知识。要把学习成效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实际工作相结合,熟练使用执法文书,准确运用法律术语,坚决改变用词含糊,定性不准,似是而非的语言。
  三要实行目标激励机制。将全年的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加强考核。对完成目标的,予以表彰。机关处室和各办事处要按监察区域进行目标再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头。
  四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监察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制度约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要继续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和企业监督,构筑反腐倡廉防范体系。要在监察人员中开展交流活动,交叉监察,严防不正之风发生。
  五要加强机关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廉洁、高效、服务型的监察执法机关。从组织上、思想上和作风上多管齐下,进一步提高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把机关建设成创新、务实、廉洁、高效的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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