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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治理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22日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整
        xx县所有煤矿对照煤矿专项整治的内容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规定,组织矿级领导和生技、安监、通风、机电、地测等职能科室人员,认真自查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包括:自查出的隐患、整改领导组、整改期限、整改负责人、整改需要资金、整改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xx县煤炭局煤管站、包片领导审批后分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xx县煤炭局煤安股备案。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煤矿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抗拒执法、顶风作案、强行非法违法生产的,要主动实施关闭,凡不实施关闭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主动停产、停建,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存在重大隐患自查阶段未查出或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政府排查摸底
        在煤矿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煤矿专项整治督查组对每个矿井进行督查诊断和排查摸底,根据排查结果对煤矿按照下列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帮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煤矿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
        1、证照齐全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日常监管,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2、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安全没有保证的煤矿,要列入停产停建整顿矿井名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经整改消除隐患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xx省xx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要求,经有关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xx市xx市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经过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予以关闭。
        3、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列入关闭范围,彻底实施关闭。
        xx省、市专项整治要求,xx县xx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阶段 实施整治阶段(5月1日?d10月31日)
        1、对照确定的关闭煤矿名单逐矿进行检查,查看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煤矿,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煤矿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乡镇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督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虽已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予以关闭;对因存在重大隐患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组将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xx省xx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要求,经有关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xx市xx市长签字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予以关闭。
        3.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煤矿进行督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工作组将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对于证照齐全有效,但在检查中,发现其有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工作组将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在专项整治中,对所查的各类煤矿及分类整治情况分别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督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督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督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xx省、市领导组,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月?d12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县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对列入关闭的煤矿、非法煤矿关闭取缔情况及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情况重点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关闭取缔及隐患整改彻底;同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煤矿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问题突出的煤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煤矿、煤管站和专项督查组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xx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xx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xx县专项督查领导组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专项督查工作组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煤管站督办。对于煤矿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督查范围煤矿存在应当关闭的煤矿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产整顿而未依法停产等现象的,追究督查组组长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要利用标语、板报、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加大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县政府将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xx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县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24小时受理举报。
        县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358-4022963,电子邮箱:sxllaj@ 126.com。
        (四)严格要求,勤政廉洁。专项整治工作人员要严格廉政纪律,在煤矿专项整治中,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组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专项整治要做到“四个”结合
        1、专项整治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相结合
        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对照《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和《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每季度进行1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对达不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煤矿,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置,停产进行集中整治。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建设,xx县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提高矿井抗灾防灾能力,实现煤矿本质安全。
        2、专项整治与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相结合
        煤矿是生产的主体,同时也是安全管理和事故风险的责任主体。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矿长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基层班组和每个岗位,切实做到真查实改,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真正落实煤矿的主体责任。
        部门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督查组组长要细化、分解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并将各项督查内容、整治目标具体落实和分解到每一个督查人员头上,对分组负责的煤矿跟踪进行督查和分类监管,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落实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
        3、专项整治与“一通三防”、“防治水”两个大会战相结合
        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入手,与“一通三防”、“防治水”两个大会战结合起来,抓住高瓦斯、高管和水患矿井,解决煤矿在“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消除通风瓦斯、防治水等方面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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