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 点,并在有掩护的地点进行放炮,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20、放炮器的把手(或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 他人。不到放炮送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 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1、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 助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许放炮 员一人操作,爆破前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才可放炮。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22、工作面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必须撤至运输巷和回风巷安全地点。
23、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放炮员和班组长、瓦斯 检查工必须首先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 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放炮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 长亲自撒回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24、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母 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毫秒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 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5、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 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 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②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 重新装药 放炮。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里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 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或用打眼的方法 往外掏或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④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和矸, 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⑤在瞎炮没有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 的工作。
26、遇以下11种情况,放炮员要做到不放炮。
①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沼气浓度达到1%时不放炮。
②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不洒水降尘不放炮。
③支架损坏、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和处理事故时不放炮。
④无炮泥及水炮泥或炮泥不符合要求,充填数量不够不放炮。
⑤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不放炮。
⑥未设警戒或人员未撤至安全地点不放炮。
⑦放炮母线不够长不放炮。
⑧放炮人员工作范围内有局部片邦、冒顶或煤、矸、坑木等杂物 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放炮。
⑨工具、电缆、设备等未保护好或未移至安全地点不放炮。
⑩工作面支架落后于作业规程规定不放炮。
⑾采煤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不放炮。
27、放炮前,必须加固工作面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