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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4日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14、允许闲杂人员进人要害场所的。
  
  1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6、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7、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8、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2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1、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22、各类司机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23、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4、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25、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26、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27、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28、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29、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30、未完成安技措工程计划及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的责任人。
  
  31、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32、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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