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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8月12日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炭素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具体作业范围见目录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有限空间的目录及公司涉及的其他有限空间。

(三)有限空间具体施工作业单位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四)安全环保部对全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职责

1.有限空间所在区域单位的职责

(1)应对每个装置或作业区域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有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不断更新。

(2)应针对辨识出的每个有限空间,预先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每年应对所有的安全工作方案进行评审。

(3)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打开时应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无需工具、钥匙就可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有限空间,应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的词语。

(4)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告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2.作业申请人的职责

(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4)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5)组织实施作业。

(6)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作业批准人的职责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取样和检测结果。

(5)批准和取消作业。

4.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有足够的能力把受困人员快速脱离危险区域。

(2)应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3)负责监视作业条件变化情况及有限空间内外活动过程。

(4)负责作业人员进入和出来时的清点并登记名字,以及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并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紧急情况下发出救援信息、启动撤离行动,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救援。

(5)监护人应清楚应急联络电话、出口、报警器和外部应急装备的位置,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5.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参加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的评估,熟悉作业内容,清楚安全条件和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应急预案等,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掌握正确使用进入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3)熟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经现场确认合格方可进行作业。

(4)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在劳动保护着装、防护器具和工具不符合规定、违反安全规程的强令作业、削减风险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严格按安全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证内容的要求作业,清楚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员的沟通方式及紧急情况时的撤离方式,作业人员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合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场所。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6.禁止以下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3)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4)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二)专项安全培训

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需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三)做好有限空间的辨识工作,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四)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经安全环保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六)施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七)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八)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九)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十)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十一)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十二)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十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十四)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五)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2.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5.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6.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十六)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十七)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相关应急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十八)对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承包方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十九)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安全环保部对所有有限空间作业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与单位安全考核挂钩。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安全环保部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作业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安全作业技能,检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四、考核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单位安全考核分扣1分:

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作业人员未按照本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单位安全考核分扣1—3分:

1.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采取防范措施的。

2.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3.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4.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5.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五、有限空间范围

(一)设备、设施:

煅烧炉、焙烧炉、沥青罐、各种油罐、布袋除尘器、沥青高位槽、沥青低位槽、破碎机、搅拌机、风机房、净化回收集气罩、混捏锅、导热油高位槽、导热油低位槽、净化电场、沉淀池、烟囱、管路坑道。

(二)管道、容器

下水道、烟气回收管道、压力容器、料仓、各种收尘管道。

(三)以上没涉及到的其他设备设施的有限空间。

(四)其他相关的临时作业和相关的临时施工场所以及对外承包的相关施工作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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