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动,区域联控
一是成立危化品安全部际联席会议。
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的特点,今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资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共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其主要的工作任务是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是建立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监控联控机制。
2006年9月,江苏、浙江、上海建立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通过建立信息互动,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动态跟踪等工作机制,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省际间公路检查站和通行的进出专用道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可控度。
三是进一步贯彻相关规范和标准,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相关部门出台了很多规章和标准,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005年第9号),对危化品道路运输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国家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06)、《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AQ3003-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等,对运输车辆的标志、技术条件和监控终端做出具体要求。相关企业要把规范和要求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四是源头治理,防止超载。
加强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充装环节的监管,特别是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等单位要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载、混装。特别是在开具提供单据前,要查验车辆资质证件、装载数量、核定载质量、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等,并进行登记建档。充装企业员工要向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装载的危化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联系方式等。
五是深化危化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
针对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的状况,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交通部于2006年6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对危化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承运人、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等都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车辆应安装符合AQ3004要求的GPS,建立安全监控平台,对危化品道路运输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下一步要强化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的专项整治,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加强桥梁、涵洞路段安全管理,严禁超限车辆违规行驶,提高对运输车辆的监控能力,建立道路运输超载卸载基地,打击非法运输活动,严肃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