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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5日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测

  (一)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

  (二)监测项目由……委托扬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监测。

  (三)监测结果,由……报主管副总经理,并向监测点所在部门及相关作业人员通报。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离岗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委托取得省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由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的,如能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公司承担,否则其本人承担。

  第六章 保健食品津贴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范围

  (一)接触有毒物质的工种

  1、经常接触对人的内脏、神经或血液系统有危害的铅、汞、锰、苯、甲苯等化合物蒸汽或粉尘的工种。

  2、经常接触氯气、氯化氢、氟化氢、硫化氢、氮氧化合物等对粘膜有刺激性的气体的工种。

  3、经常接触有化学窒息性氰化氢等气体的工种。

  (二)经常接触放射线的工种。

  (三)经常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

  (四)高温、低温作业工种,主要指工作地点的温度常年在35℃以上、-20℃以下的工种等。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津贴的标准

  (一)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岗位人员,由……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二)依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强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情况,将保健津贴标准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金额分别为30元/每月、20元/每月、10元/每月,并依照扬州市的标准及物价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津贴的发放

  (一)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人员,以人力资源部的调令为准。部门内部自行调整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办理变更手续,并送……备案。

  (二)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人员名单,由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部门填制享受保健食品的人员名单,在次月五号前报……审批,逾期一律不补。

  (三)当月参加生产满12天以上者,可领取全月保健食品津贴,满7天以上者可领取半月保健食品津贴。

  (四)凡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的人员及病假、事假、出差、调休、停产待料等,一律停发保健食品津贴。

  (五)管理、技术人员直接参加有毒有害作业生产、担负生产任务,可享受同工种保健食品津贴。

  (六)各部门上报的保健食品津贴报表经……审批后,由财务部发放。

  第七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二十九条 ……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向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 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 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按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按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奖惩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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