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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08日

    7.2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7.2.2锅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7.2.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应急报告程序。
    7.2.4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项目及其附件校验期限和项目。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作业者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作业者负责人签发安全操作证书,并对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书的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
    次考核。
    8.2锅炉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操作证。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九条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9.1作业者应按原设计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9.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文件应经末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认可。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应向本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申
  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9.3下列单位之一经安全办公室认可后视为规则指定的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1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2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9.3.3国外依法注册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装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
    10.2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验、更换、校验期限由作业者根据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确定。校验后的安全附件应挂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验日期。逾期未
  经校验、更换的安全附件不准使用。
    10.3经计量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并经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安全附件校验机构方可承担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规则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体静压力);
    11.1.2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开端盖式压力容器;
    11.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1.2本规则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1.2.1各类气瓶;
    11.2.2非金属材料压力容器3
    11.2.3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11.2.4电气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压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压力大于t00MPa的压力容器。
    11.3本规则锅炉系指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加热炉(包括热介质炉)。
    11.4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阀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压力表;
    11.4.5液面计;
    11.4.6测温仪表。
    11.5当移动式钻井平台改为油气生产平台时,以及移动式钻井平台试油(气)专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仍执行本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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