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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10日

        第四章  锅炉运行
        第十九条  锅炉运行中,应密切监视锅炉进出口压力表和循环水泵入口压力表,保持压力稳定。当系统压力偏低时,应及时向系统补水。同时根据供热量和水温的要求调整燃烧。注意水温不要超高,防止汽化事故。
        第二十条  锅炉运行中应加强对锅炉网路系统中的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膨胀水箱、集汽(气)罐、除污器等直接关系到锅炉安全运行的仪表和装置,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锅炉运行时,注意恒压装置,经常保持膨胀水箱有足够的储水量。
        第二十二条  锅炉和网路系统,根据实际运用情况,建立排污制度,定期排污。锅炉排污应在低温、低压下进行。除污器和膨胀水箱每周至少排污一次,排污时注意安全。排污设备损坏或高负荷运行时,禁止排污。
        第二十三条  利用锅炉以及网路系统设置的集气装置和排气阀,经常定期进行排气。防止形成空气塞,影响水的正常循环和供热效果。
        第二十四条  当锅炉需要短时间停止向网路系统供暖时,应先停止给煤和送风,然后再停引风。当供水温度低于50℃时,才能停止循环水泵。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锅炉再次投运时,应先开循环水泵,待网路系统循环水达到循环后再提高炉温。提高炉温时,先开引风机,增添燃料,再开送风机,使锅炉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锅炉房工作人员,应在运行日志上详细记载锅炉运行情况和参数,安全装置和附属设备的运用状态及其它注意事项。
       
        第五章  锅炉的停炉
        第二十六条  锅炉停止运行时,应先停止给煤和送风,然后停引风,当供水温度低于50℃时方能停止循环水泵。
        第二十七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2.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水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4.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二十八条  当需要迅速灭火停炉时,应进行如下的操作:停止给煤及送风,减少引风,将炉排上红火与炉渣迅速扒出,等熄火后,停止引风机。如需冷却炉膛,可将炉门及旁通烟道打开。
        第二十九条  停炉时,绝对禁止用水浇入火室或用生煤埋火来灭火。锅炉压力未降至大气压力之前,锅炉水温未降到50℃以下时,不得打开人孔和手孔。预防烫伤人员和冷空气侵袭。
        第三十条  锅炉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及理消防队,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不得放弃对锅炉的管理。如火灾危及人身和锅炉设备安全时,又无法迅速扑灭,应急速停炉。
        第三十一条  锅炉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锅炉工作人员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如实记录事故过程。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锅炉使用登记许可证,用镜框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易见之处。并将锅炉检验合格证、锅炉房合格证书悬挂在锅炉房内。
        第三十三条  在锅炉房门外张挂"锅炉重地、闲人免进"的金属牌或木牌。
        第三十四条  锅炉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则。遇有检查人员要求司炉工取出合格证及询问锅炉有关常识时,必须取出合格证和回答问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  网路系统及散热器上均不得装设任何放水装置,防止发生缺水事故。
        第三十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可根据锅炉使用的具体情况,不同的燃烧设备,可以制定操作细则。但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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