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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事故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7月30日

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认真巡检、恪尽职守,积极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平稳生产,根据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避免事故的管理。

第三条  避免事故管理范围

1、凡属在公司范围内检查或及时发现的装置、设备、管道、厂房等建(构)筑物、道路以及其它各种设施,依据科学理论根据(包括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和实践经验,预计能够构成危及人身或影响生产、设备等事故的现象,并积极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次生事故,称为避免事故。

2、下列情况不属于避免事故管理范围:

(1)正常检、维修工作中所排除的故障和发现、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2)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发现设备缺陷;

(3)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制度、标准中已规定的险情;

(4)属于员工工作范围内应正常处理的。

3、在正常巡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时追查造成“四超”的责任者。

第四条  避免事故类别

分为避免特大事故、避免重大事故和避免一般事故。

1、避免特大事故:凡在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后,直接经济损失预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因及时发现和处理,从而避免事故扩大或发生的,为避免特大事故。

2、避免重大事故:凡在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后,直接经济损失预计30万元(含30万元)~500万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因及时发现和处理,从而避免事故扩大或发生的,称为避免重大事故。

3、避免一般事故:凡在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预计3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人员轻伤,因及时发现和处理,从而避免事故扩大或发生的,称为避免一般事故。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公司避免事故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总监、机动设备处、安全质量环保处、生产运行处、技术处和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单位上报的《避免事故报告》,确定避免事故奖励等级。

2、安全质量环保处是治理隐患与避免事故管理的职能部门。

3、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及时发现并处理的避免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4、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汇总收集避免事故申报材料,建立台帐,留档备查。各车间要相应做好避免事故的申报材料的核实确认、整理上报等工作,做好记录,建立台帐。

第六条  避免事故申报程序

1、发生避免事故后,应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避免事故报告》,经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确认批准后,上报安全质量环保处。

2、《避免事故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既要有科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又要有符合规律的推断。

3、如果避免的事故属于或涉及其它单位的,则上报前需征得相关单位领导认可。

4、发生避免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5、发生避免事故后,经安全质量环保处、机动设备处、生产运行处、技术处和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进行避免事故调查核实,并共同协商确认。

第七条  奖励条件

对下列有突出贡献之一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1、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措施避免特、重大和一般事故的;

2、发现设备、管线泄漏,并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部门的;

3、发现在用施工机械存在严重缺陷,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

4、发现或消除其它危害人身安全及避免火灾、爆炸事故的;

5、在生产和设备发生重、特大故障时,处理果断并防止事故发生的;

6、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在发生重、特大事故中,临危不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奋勇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避免事故奖励标准

1、避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奖励10000~

50000元。

2、避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00万元的事故,奖励5000~

10000元。

3、避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以下的事故,奖励500~

5000元。

4、避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奖励100~500元。

5、对避免特大、重大事故的,由公司避免事故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奖励;避免一般事故的,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评审、提出奖励,报请公司避免事故评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九条  检查与考核

1、避免事故经公司确认、评审后,根据避免事故等级和性质,由公司对避免事故的单位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对因检查和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而造成的隐患及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3、对上报的《避免事故报告》弄虚作假,故意将避免事故性质夸大的单位,如经查出,对单位和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各车间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相应制定本单位避免事故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避免事故的奖励费用从公司安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质量环保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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