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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0日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员工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生产、收藏、存储、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则。
                             二 具体管理要求
第四条  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的重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每月5日前向厂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  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第九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十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外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时,需提供处置单位相关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到厂主管部门备案。
三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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