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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产品试制过程所需的材质记录由生产技术部门提出具体要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记录。 2、新产品试制过程的有关零件,整机的检测数据和试验记录由检验部门负责。 3、检验部门提出新产品鉴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对能否符合作出明确意见。 4、未经鉴定的新产品不得批量投产,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厂部批准。 5、本制度各条款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