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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8日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领导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经营活动中要做到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评比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经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八、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经营单位停业整顿。
        九、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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