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8、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一条 现有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营业柜台的过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2、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一只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3、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4、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5、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应按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有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二条 农村支局营业厅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农村支局营业厅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边门,后门应安装金属防撬门,门上应加装门镜,窗户应安装金属护栏。
2、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一封到顶的玻璃或金属护栏,栏杆间距不应大于10cm。
3、收款台席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4、营业厅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应最少设置两个以上紧急报警按钮,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
5、营业厅应配备一定数量,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第三章 电话卡运输、存放、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话卡运输管理
1、各单位要实行电话卡专人、专车集中运输,频次为每个月一至二次。
2、领卡单位应选配政治可靠,身体素质好,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男性为押运员。
3、每次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
4、运输电话卡的车辆出发前应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加足油料,检查各种锁具,通信设备、防卫器械、消防器材等性能是否良好。
5、电话卡种类、数量、面值、运输路线及时间应严格保密。中途不准随意滞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捎带其他物品。
6、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员要加强警戒,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情况紧急或遭到抢劫时迅速发出报警信息,并正确果断使用防卫器械,同时与就近的通信部门联系求得帮助。
7、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运输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8、电话卡达到目的地必须进入单位院内卸卡,并要加强警戒,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电话卡存放管理
1、电话卡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方式进行严格管理。
2、电话卡要存放在专用库房或有人值守室的保险柜内。
3、存放电话卡的房间应为防盗门,安装窗户栏配备防火器材。
4、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闲人免进,不得对外泄漏库房位置,电话卡的种类及数量。电话卡的总面值不得超过当月使用量的2倍。
5、专管人员每周安技员每月不少于2次进行库房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电话卡销售规定
1、严格执行帐、卡分管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收支清楚,帐物相符。
2、售卡时,要根据买卡的数量拿取相应的数量,不得在客户面前拆包取卡。
3、营业终了,要将剩余的电话卡及时存放卡库。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防范有关事项的,每违反一次,对有关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给予100元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安全防范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通知仍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对报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有贡献的;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同恐怖、爆炸行为作坚决斗争或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者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财产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隐患,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起到明显成效的;
4、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功的;
5、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6、其它应予表彰、奖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