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仓库电器管理
3.4.1 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特殊情况下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应报经安保法规部批准,安保法规部负责监督临时电气线路拆除。
3.4.2 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应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铺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
3.4.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3.4.4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特殊情况下须使用,应到安保法规部办理相关手续。
3.4.5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房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3.4.6 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3.4.7 仓库的电器设备,应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3.5 仓库火源管理
3.5.1 库区入口处应设置库区平面布置图、防火禁令标志,并设置火种收缴存放设施。进入库区的人员,应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3.5.2 库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证,经部门和安保法规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
3.5.3 安保法规部在审批用火的使用地点时,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
3.5.4 库区以及周围10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库区内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3.6 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3.6.1 仓库选用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并符合行业实际使用要求。
3.6.2 应按仓储消防规范要求,安装和配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自动灭火设施、消火栓、水带、水枪和灭火器。
3.6.3 其他消防管理要求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 检查与考核
4.1.1 每月至少1次对仓库进行仓储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督促仓库归口管理部门整改,各类资料要留存归档。
4.1.2 仓库归口管理部门每周对仓库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1.3 安全隐患上报不及时,未按要求配合整改的和酿成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环保奖惩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考核。
4.1.4 五距:
墙距、堆距、柱距、灯距、顶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