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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20日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操作管理,减少生产工艺流程各个环节的扬尘和二次扬尘现象,杜绝因人为操作原因而造成大气污染物异常排放或超标排放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厂区和生活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各种垃圾,减少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严禁私自停止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废气治理设施因故障或异常停机,应立即电话通知安全环保处,同时组织抢修,并于24小时内办理废气治理设施异常停机报告手续(注明停机原因、停机时间、采取的措施等)。废气治理设施闲置、拆除要办理审批手续,填报《环保设施拆除(闲置)申请单》,并取得安全环保处的同意。
        第十三条 有组织废气排放
        1、各单位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
        2、废气治理和排放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应设立管理台帐。
        3、有组织排放的排气筒,按要求设置监测孔、平台与电源等,保证环境监测的进行。
        4、废气处理设施的检修应与主体设备同步进行,严禁废气处理设施带“病”运转。
        5、对废气治理设施的仪表、计量装置按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
        第十四条 无组织废气排放
        1、各单位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控力度,采取封闭、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2、在生产组织时必须考虑环境因素,杜绝因生产、工艺操作、设备等原因导致无组织排放和“冒烟”现象。
        3、各单位对无组织排放要想办法、想对策,达到最终消除无组织排放现象,实现清洁生产和持续改进的目的。
        4、原材料在破碎、筛分、转运及存放过程中无除尘设备的要采取防扬尘措施,以减少粉尘的排放。
        5、厂内各种汽车、内燃机等要采用低硫、无铅的燃料油,并采取节油降耗等措施,减少尾气的排放;杜绝因缺乏保养、维护、操作等原因导致“冒黑烟”现象。
        6、使用、贮存、运输化学品、油品的单位,应加强管理,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挥发、泄漏、燃烧、爆炸而造成对大气的污染,并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场地废气管理
        1、从事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2、车辆运输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3、为消除施工区域粉尘污染,施工单位应每天派专人对所管辖区域道路进行清扫、洒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废气监测位置和监测点设置标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执行。必要时可由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确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附件:
        环保设施拆除(闲置)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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