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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4日

  6 工作程序及要求

  6.1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6.1.1集团及下属各企业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中,必须有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业健康防护方面的内容。

  6.1.2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充分利用班前会、安全例会对作业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6.1.3集团及下属各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其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

  6.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将职业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6.3集团下属各企业,应联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作业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测。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时,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6.4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对从事有害作业者,组织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6.4.1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必须告知从业人员。

  6.4.2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员工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6.4.3应当将患有职业病的作业人员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6.5集团下属各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安排未成年人和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6.6集团下属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6.1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6.2生产现场布局应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应分开进行。

  6.6.3高温季节期间,在密闭、狭小舱室作业时,要加强通风,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为防止或减少太阳辐射热的影响,对平台、甲板等露天作业场所,可采取太阳伞、遮阳棚等措施。

  6.6.4涂装、清油、敲铲、电焊、打磨等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有效通风,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中涂装和清油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作业人员的轮换休息。

  6.6.5对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应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良好能有效使用。

  6.7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7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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