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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动电、氧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8月15日  ♡ 收藏本页

1、井下严禁随意动电、氧焊,如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电、氧焊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及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动电、氧焊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3、动电、氧焊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4、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电、氧焊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5、动电、氧焊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6、动电、氧焊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7、动电、氧焊等工作完毕后,所用的电、氧焊等设备必须立即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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