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严禁随意动电、氧焊,如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电、氧焊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及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动电、氧焊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3、动电、氧焊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4、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电、氧焊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5、动电、氧焊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6、动电、氧焊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7、动电、氧焊等工作完毕后,所用的电、氧焊等设备必须立即升井。
井下动电、氧焊制度
煤矿机电部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煤矿通风安全部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煤矿生产技术部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煤矿总工程师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生产矿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煤矿矿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煤矿机电科瓦斯防治管理责任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