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督促检查煤矿召开班前会,清点下井人数,查看是否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并做好记录,没有做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罚100元/次。
6.发现有喷孔、卡钻、煤层变化、淋水等煤(岩)与瓦斯突出或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否则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
7.发现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大面积冒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罚款5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
8.发现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执行执法指令擅自组织作业或违反小型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规定的,必须立即向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十)驻矿安全监管员月末必须制定下月的驻矿计划、入井检查计划和汇总上月驻矿情况报安监局、经能局,计划需明确当月驻矿日期及下井日期,安监局、经能局将根据所报计划进行监督考核,未上报计划的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种安全例会和培训会,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各种会议的,查实后罚款100元/次,扣除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二)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如因下井未能接到上级电话,升井后应尽快回复问清事由,否则罚款1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三)不得参与或围观任何群众聚集事件,自觉服从上级指令,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0元,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四)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
(十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罚款2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考核评分及奖惩办法
(一)安监局、经能局主要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考核,安监局监管站、经能局包矿工程师负责现场跟踪采集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岗及入井记录,各矿包保和工作组日常检查反映的情况也纳入考核。驻矿安全监管员日常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由安监局、经能局年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总结,全年中有8个及以上月考核为优秀且无不合格的年终评定为优秀,并奖励5000元/人。当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处以600元罚款,并由安监局、经能局领导进行戒勉谈话。一年内有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组织参加待岗培训和学习;有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岗处理。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省、地及管委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义务帮助和指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促进煤矿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第九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合法权益
(一)对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及时向煤矿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安监局、经能局要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安监局、经能局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按标准发放下井补助。
第十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
(一)新任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安监局会同经能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安监局、经能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二)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三)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劵的。
(四)参与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
第十二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所驻煤矿实行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轮岗一次,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采取相互轮岗方式驻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