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原因及责任分析
4.5.1在调查分析基础上,明确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应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5.2今后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并落实执行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5.3对在事故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处分。
4.5.4凡属责任事故,均应认真追究责任。除根据事故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外,有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5.4.1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4.5.4.2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5.4.3对职工安全考核不严,造成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者。
4.5.4.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全。
4.5.4.5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消除。
4.5.4.6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4.6安全情况的报告
4.6.1凡发生事故、障碍、严重违章、重大缺陷及其它重大不安全现象,应迅速汇报本车间(工区)领导,同时汇报安环部。必要时应保留现场。
4.6.2 安环部应迅速了解已发生事故情况。在基本弄清事故情况后,立即汇报总工、经理和市局,再做详细调查。对重大事故,在接到汇报后立即向总工、经理及市局汇报。
4.6.3事故(障碍)发生后,车间应及时填写事故(障碍)报告报安环部,安环部经审核填写事故(障碍)报表在一周内报市局。
4.6.4安环部每月8日前,将上月安全情况,包括事故简况、障碍次数、人身事故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好人好事,以简报形式发至局各部室、车间、班组。
4.6.5安环部及时转发部、省市局安全情况通报。
4.7事故处理
4.7.1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7.2处理伤亡事故的目的,在于采取措施,吸取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因此,在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时,必须明确、具体,要定人、定项目、定时间、定制度,做到措施落实,按期完成。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都有其主观原因,不管事故大小,都要进行处理。如果对一般工伤事故不作处理,就不能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而且发生小事故的原因本身就隐藏着可能发生大事故的因素,所以,只有堵塞一切可能发生事故的漏洞,才有可能避免事故。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组织应该定期检查和督促改进措施的完成,保证改进措施得以落实。
4.7.3对于事故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处理,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提起公诉。
5 文件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6 工伤记录
序号 | 编号 | 名 称 | 保管场所 | 保存期限 | 备注 |
6.1 | LK/WI2106-01 |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 安环部 | 长期 | |
6.2 | LK/WI2106-02 | 设备事故报告 | 安环部 | 长期 | |
7 检查与考核
7.1考核结果与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