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作者:王良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9日

  4.5原因及责任分析

  4.5.1在调查分析基础上,明确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应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5.2今后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并落实执行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5.3对在事故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处分。

  4.5.4凡属责任事故,均应认真追究责任。除根据事故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外,有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5.4.1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4.5.4.2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5.4.3对职工安全考核不严,造成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者。

  4.5.4.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全。

  4.5.4.5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消除。

  4.5.4.6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4.6安全情况的报告

  4.6.1凡发生事故、障碍、严重违章、重大缺陷及其它重大不安全现象,应迅速汇报本车间(工区)领导,同时汇报安环部。必要时应保留现场。

  4.6.2 安环部应迅速了解已发生事故情况。在基本弄清事故情况后,立即汇报总工、经理和市局,再做详细调查。对重大事故,在接到汇报后立即向总工、经理及市局汇报。

  4.6.3事故(障碍)发生后,车间应及时填写事故(障碍)报告报安环部,安环部经审核填写事故(障碍)报表在一周内报市局。

  4.6.4安环部每月8日前,将上月安全情况,包括事故简况、障碍次数、人身事故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好人好事,以简报形式发至局各部室、车间、班组。

  4.6.5安环部及时转发部、省市局安全情况通报。

  4.7事故处理

  4.7.1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7.2处理伤亡事故的目的,在于采取措施,吸取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因此,在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时,必须明确、具体,要定人、定项目、定时间、定制度,做到措施落实,按期完成。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都有其主观原因,不管事故大小,都要进行处理。如果对一般工伤事故不作处理,就不能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而且发生小事故的原因本身就隐藏着可能发生大事故的因素,所以,只有堵塞一切可能发生事故的漏洞,才有可能避免事故。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组织应该定期检查和督促改进措施的完成,保证改进措施得以落实。

  4.7.3对于事故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处理,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提起公诉。

  5  文件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6  工伤记录

序号

         

保管场所

保存期限

备注

6.1

LK/WI2106-0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6.2

LK/WI2106-02

设备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7  检查与考核

  7.1考核结果与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