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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析追究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6日

  ㈣责任追究

  1、伤亡事故

  发生生产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厂籍。

  ⑵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留用察看或降一级罚款5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两级工资(6个月)或撤职处分。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1000元。

  2、重伤事故

  发生生产责任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留用察看。

  ⑵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留用察看或降一级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在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300元。

  3、非伤亡事故

  发生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级处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处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500元。

  ⑷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记过或降一级处分并罚款500元。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500元。

  4、非伤亡事故

  发生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级处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处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要责任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罚款300元。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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