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责任追究
1、伤亡事故
发生生产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厂籍。
⑵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留用察看或降一级罚款5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两级工资(6个月)或撤职处分。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1000元。
2、重伤事故
发生生产责任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留用察看。
⑵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留用察看或降一级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在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300元。
3、非伤亡事故
发生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级处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处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500元。
⑷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记过或降一级处分并罚款500元。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500元。
4、非伤亡事故
发生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级处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处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要责任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罚款300元。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