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商场经营者购进食品时,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检验)证明、外埠产品进口证。
(三)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进货票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头文件。
第二条 商场食品质量管理人员须对食品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查验收并做好记录,确保索证票制度的落实,确保索证票制度的落实。并自行组织食品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