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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8日

        第九条 预防、扑救火灾是每个邮政员工的应尽义务,每个员工首都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条 生产(工作)场所应遵守的五条规定:
        1. 不准使用明火,禁烟场所不准吸烟。
        2. 不准使用电炉。
        3. 不准乱接电源线、乱接电热器具。
        4. 不准存放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物品;不准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爆液体擦物品或地板。
        5. 工作完毕或下班时及时关闭电器设备和照明灯,必要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严格明火管理制度:明火作业要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经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后才能动火。
        第十二条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内,通道要保持畅通,有杂物要及时清理掉。安全指示要醒目,按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
        第十三条 供电线路或电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装、维修,要做到规范操作、合理配置,不得擅自乱拉乱接。
        第十四条 生产(工作)中必须使用电热器具的须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在使用前要有防范措施,在使用中落实人员看管,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定期落实电源线路,电源设备、避雷系统的安全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
        一、 初起小火:发现初起小火必须迅速使用灭火器将火扑灭。确认无复燃可能后人员撤出,防止有毒烟气侵害人体。
        二、 火势有蔓延趋向,无法用灭火器扑灭: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救,如时间允许,及时抢移邮件、有价票证、现金、设备。所有人员迅速向安全出口退出,在行动中用湿毛巾捂着鼻、嘴低蹲行走,防止吸入有毒烟气。
        三、 切断电源,防止电着火。
        四、 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局安全保卫部门或领导报告火险情况。
        五、 配合消防人员救火,并协助保护好现场。
        六、 由局安全保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共同清理现场,做好清理记录。
        七、 经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恢复通信生产(工作)或营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重视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扑灭初起小火、扑救火灾、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职工人身伤亡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性质严重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解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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