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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10日

  第六条  严禁消防设备管理,搞好维护检修。
      1、消防控制中心应24小时值班,随时观察记录火灾报警及联控系统运行情况;
      2、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灯,必须随时保证完整好用;
      3、专用报警电话必须保证灵敏好用;
      4、对建筑物内的火警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消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和消防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凡失灵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5、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等设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
      6、按规范要求设置的各种灭火器材,必须随时保证完整好用;
      7、建立消防设备运行维修档案,记录检查维修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在试行中修订完善,与上级规定不符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一条 组织管理规定:
企业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生产管理范围,运输部管理人员对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实行监管。2、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完善车辆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确保车辆安全行驶。3、 积极参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定期总结分析本单位交通安全情况,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领取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制定机动车辆使用、维修、保养及考核管理办法,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按照属地车辆管理部门规定进行车辆年检。2、 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企业机动车辆,XX部负责制定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用细则,落实车辆使用管理、安全责任。3、 严格控制机动车使用量,对所派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已经发现故障的机动车辆严禁上路行驶,杜绝安全事故发生。4、 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保养和修理实行审核制度,车辆档案管理实行“一车一档”;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指定具备资质的厂家维修保养车辆。5、 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企业统一印制的“派车单”,XX部XX管理人员应督促驾驶员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检查。6、 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灭火器材。驾驶员外出执行公务或节假日使用车辆,应注意安全停放保管,防止车辆管理失控或被盗等安全事故(案件)发生。
第三条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招聘程序,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技术熟练并掌握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知识。2、 建立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驾驶员文化程度、驾龄、健康状况、教育培训、安全行驶、奖励惩处、事故登记处理及驾驶车辆变动及岗位变动、离职等情况。3、 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及专业技能培训,强化驾驶员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意识。驾驶员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私开乱停等违章行为被交通管理机关罚款,费用由责任人自理;驾驶员开车办私事,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薪、调岗、辞退处罚。
第四条 事故处理规定: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机关和本单位管理部门报告。2、 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xx部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3、 对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落实安全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责任人过失、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4、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和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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