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6.2.1 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6.2.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使用领取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6.2.3 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6.2.4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6.2.5 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2.6 对怕潮(如乙炔瓶)、怕晒(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6.2.7 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启封。
6.2.8 运输危险品,必须由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有懂其性质、具备押运资质的专人押运。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同车运输。
6.2.9 剧毒物品专库专柜存放,采用双人双锁制管理,一起领用,一起退回,做好库存和领用记录。
6.3 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6.3.1 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6.3.2 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6.3.3 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部位,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6.3.4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6.3.5 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垛上方空间。
6.3.6 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并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器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6.3.7 电工对本单位的电器设备和线路要经常维护,有关规定做好绝缘摇测,及时处理隐患。
6.3.8 危险品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3.电器着火,首先要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7消防教育规范
7.1 新员工入厂教育
7.1.1 新员工入厂要进行四级消防安全教育,重点学习企业的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7.1.2 公司级消防教育。由安全管理部负责,介绍本公司的基本生产特点、重点危害因素、部位、消防制度、常用的消防器材的基本知识介绍等。
7.1.3 厂级消防安全教育。由生产部负责,介绍本厂的基本生产特点、重点危害因素、部位、消防要求和基本防范措施、厂内的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7.1.4 车间级消防教育。由车间负责,介绍本车间的生产特点、安全制度、各类消防器材的分布,熟悉其使用的对象和场所,学会正确的操作。
7.1.5 班组级消防教育。由班组负责,根据工种特点,具体介绍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特点、流程、物料性质、易燃易爆危险性、重点部位、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种类、名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7.1.6 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学徒。学徒期满前不得独立操作。
7.1.7 员工调岗后,要进行调岗安全教育。
7.1.8 经二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的员工,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责。否则,由安排上岗部门负责。
7.2 特殊工种的防火教育制度。
7.2.1 结合年度安全教育,突出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技能的提高。
7.2.2 特殊工种防火教育要有针对性,要结合技能培训进行。
8 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8.1 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明显的地方。
8.2 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8.3 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检测站进行检验。灭火器材每半年查一次,可采用称重法、干粉严重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8.4 公司的消防器材要专人管理,各车间要明确一名安全人员负责消防器材日常管理。
8.5 各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所配备器材有所在岗位负责管理。
8.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9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范
9.1 首先发现火警的人应及时报警,同时向领导报告,将火灾扑灭在萌芽或起始状态。
9.2 火灾造成损失比较大的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9.3 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教育警示周围群众,处理事故责任人。
9.4 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损失情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
10 消防奖惩制度
10.1 处罚:对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0.1.1 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单位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1.2 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入安全财产损失事故处罚。
10.1.3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进行处罚。
10.1.4 埋压圈占消防栓,擅自挪用、拆除消防器材,要进行处罚。
10.1.5 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10.2 奖励:对出现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10.2.1 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到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10.2.2 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10.2.3 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实施并显得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