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带火(明火)作业消防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4日

  4.3.2 液化石油气瓶:

  严禁震动和撞击,防止泄漏和接近高温。

  液体灌装时,其体积≯85%,应留有15%的空间,严禁倒灌。

  气瓶不许卧放和倒放,不得自行处理残液。

  输气管与胶垫材料必须采用耐油产品。

  4.3.3 氧气瓶:

  氧气瓶外表应涂成天蓝色,并标识“氧气”二字,不得与其它气瓶混存。

  使用时,氧气瓶内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1~0.2兆帕的压力。热天防止爆晒与明火烘烤。

  使用后,要关紧阀门,取下氧气减压阀。

  瓶内阀门严禁加润滑油,减压阀外表涂蓝色。开启阀门时速度不能太快

  4.3.4 进行气焊(割)作业时,必须:

  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好,并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清除一切可燃物。

  焊接、切割作业应在安全地带进行,作业完毕要清除现场一切火种,关闭气源、电源作业时,焊炬点火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

  4.3.5 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使用,且要定期检验。

  4.3.6 原则上气焊(割)作业在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依4.4条款。

  4.4 特殊场所、设备的焊、割作业

  4.4.1 需在(对)化工产品生产场地、设备、可燃气体、容器、管道、易燃产品库房、储油罐及高空(层)进行焊、割作业的均属于特殊场所作业。

  4.4.2 凡需在(对)上述场所、设备进行焊、割作业,必须按一级动火审批制度提出申请,输手续,作业前做到下述“八不”和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A)动火前“八不”:

  ①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②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③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④ 凡盛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清洗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⑤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⑥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品的车间、库房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⑦ 在高空(层)进行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⑧ 未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B)动火中“四要”:

  ① 动火中要有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② 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③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④ 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动火后“一清”:

  ①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要彻底清理好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