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报送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电力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电力安全信息统计报表,次年元月5日前报送年度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电力事故信息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4。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企业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十四条 电力事件信息
电力事件类型中,第1、4、6、8、9、10、11、12、13、14、15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参照电力事故报送时限执行。其它事件信息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12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电力企业应在自然灾害对电力安全造成影响后1小时内将本企业受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告能源监管机构。灾情得到控制前,应即时报告受灾和抢险救灾最新工作动态;灾情得到控制后,应于每日17时前报告抢险救灾和供电恢复进展情况,直至电力设备(施)恢复运行和供电全部恢复后结束。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信息报告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汇报,再书面报告。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的电力事故(或事件)应于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要求报送的安全信息,电力企业应按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各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定期通报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每年对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报送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细则》(西电监办〔201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