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施工组织及验收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施工要严格按照临时用电方案和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施工供电部分由供电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施工用电部分由用电单位在供电单位监督下自行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全部施工完毕后由供电单位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单位电力主管部门与用电部门签订“临时供电协议”,并组织送电。
第五章 临时用电设施拆除
第六章 临时用电管理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临时用电管理要按着“有感领导、属地管理、直线责任”原则,由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门严格按内部用电安全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施工及用电过程中的所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并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制定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十条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电管理应配有线路走向图,并在用电设施要害部位安装必要的标示。
第二十二条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零(地)良好
第二十三条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
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断路器和熔断器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第二十九条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第三十条 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第三十一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1、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4、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无延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5、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2、室外220V灯具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3、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
5、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6、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7、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8、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三条 标签、标识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
第三十四条 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安装、维修、拆除、巡检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持证的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进行。
第三十七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零保护,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第三十八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需要与带电的电路、设备连接时,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任何带电的线路。
第三十九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第四十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四十一条 在城区或邻近村庄等场所的临时用电,变压器、配电柜应装设可靠的防护围栏。
第四十二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