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围
1.1本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爆炸及其它电气事故。
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3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电作业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JGJ46-2005)。
2.职责
2.1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
2.1.1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整体协调工作。
2.1.2总承包及分包单位负责制定施工临时用电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
2.1.3总承包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负责临时用电的日常检查。
2.1.4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2.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负责临时用电许可审批及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和督促落实。
2.3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临时用电工作进行管理。
3.临时用电管理
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1.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3.1.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1.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2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测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零线处引出。
3.3当施工现场或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测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3.4承包商从项目现场引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配电箱引出的临时电源,至少提前24小时申办《临时用电作业审批表》。作业许可证批准后,现场作业技术负责人负责落实作业许可证上各项安全措施(参见《临时用电作业审批表》。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3.6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必须按图施工,必须经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及配电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挂接地线,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检修结束送电时必须由持证电工专人负责并经第二人确认后方能送电。
3.8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在现场开始工作前,该证书必须经过现场监理的检查。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9承包商电工至少每天上午现场施工开始前和下午下班前将自己负责的配电设备和线路仔细巡查一遍,随时对重点部位和移动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电盘内张贴日检表并将每天处理的问题记录在日检表中。
3.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采取准入检查制度,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1 现场配电箱应上锁并有专人保管,临时用电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工处理。
3.12进入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若为新安装时应有出厂合格证,若为其它工程使用过的旧漏电保护器应按(GB 13955)中有关规定做动作特性试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3.13配电室内电气设备的调试和受送电严格按照调试和受送电方案中的程序和安全要求施工。
3.14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3.15地下土方开挖应首先检查确认地下是否有带电地下电缆,如有地下电缆应采用人工开挖并有监护人员,如有条件应尽可能停电后开挖。
3.16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7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配电和漏电保护
4.1 室外配电箱应有防雨措施,配电一、二、三级配电箱外壳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毫米。
4.1.1总配电箱内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总漏电保护器,分路设置分路隔离开关和分路漏电保护器。但总、分漏电保护器必须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4.1.2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级的隔离电器。
4.1.3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到用电设备的漏电开关应具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严禁使用刀闸开关控制用电设备。
4.1.4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4.2固定式配电箱应安装端正、固定牢固,其中心点距地面的距离应为1.4~1.6米;移动开关箱应固定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距地面的距离应为0.8~1.6米。
4.3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4.4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5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潮湿或腐蚀性物体。
4.6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是国家许可的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在户外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设置防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