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分别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环境健康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分包商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安全统计制度、安全施工作业票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章 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设置各类安全标示牌、围栏等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制作(设施标准尺寸比例及颜色标识参见国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规范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水平安全绳、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速差自控器、防静电服、施工接地线、绝缘安全网、绝缘绳、低压配电箱、便携式卷线电源盘、下线爬梯、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高处作业平台。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装置型设施、大型标志牌、大门、机具、工具房、施工用电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易燃易爆品、绿化、饮水点等设施及建筑物构建和布置必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布置和投入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改正落实。
第七章 现场布置条理化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变电站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对施工现场按功能划分进行模块化管理,各模块区由现场环形混凝土道路、塑钢网板、铁艺栏杆、钢管栏杆等分隔而成。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对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设备材料堆放区的布置进行条理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施工场地应自始至终保持平整,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地面无积水。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放场、库房、材料加工场等地面以及停车场应全部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的坑、孔、洞应铺设盖板或设置可靠的围栏及警告标志,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装置型设施、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牌等应按标准化的要求设置,达到现场视觉形象统一、整洁、醒目、美观的整体效果。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按区域划分进行分区管理,悬挂区域管理责任牌,明确管理职责及责任人。
第八章 机料摆放定置化要求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中总平面定置图的要求摆放各种机械设备、机料。
第五十条 进入现场的设备、土方、材料应按要求摆放在指定的位置,堆放整齐,悬挂标示牌,注明材料的名称、品种及规格,并要求符合防火标准。
第五十一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严格按规定进行保护性存放管理,杜绝直接放置于泥土地。
第五十二条 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用色彩标识,及时清理不合格工器具,要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五十三条 现场工具间应做到精心布置、分类摆放整齐,工具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章 作业行为规范化要求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所要求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应的安全知识,并自觉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一切施工作业必须依据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的内容要详尽、规范,并有专项安全施工措施要求,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对于长周期的相同施工项目,技术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定期重新交底。
第五十六条 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清楚了解作业环境和危险源,正确使用工器具和个人安全防护设施。各单项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履行施工作业流程及管理规定,每道工序结束时要为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提供有利条件。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个作业点的安全施工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要施工作业,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应在现场监督施工。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办理开工手续。施工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五十九条 重大的施工作业,特殊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必须依据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组织施工,有关领导到位,现场施工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尽量减少交叉作业,禁止擅自扩大施工作业范围。
第六十条 施工班组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的“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交”、“三查”。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写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若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字。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码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将现场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列为自己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并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监督检查到位,监理在这些施工中要实行旁站监理。
第十章 环境影响最小化要求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过程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培训教育工作,防止和减少对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土石方的堆放,施工弃渣、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工期超过180天的变电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完善和提高现场人员生活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桶和卫生间,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六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第十一章 监督考核
第六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对公司系统输变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凡是没有经过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审批或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具备省公司工程评优的条件。
第六十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对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消息,定期表彰安全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连续两次没有按规定向上一级工程管理部门报送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的,暂停其建设单位资格一年。
第七十二条 对未能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单位,按奖惩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承包合同,并暂停其一年在公司系统内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电力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