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17) 施工现场吸烟。
(5) 其它违章
1)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2) 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衣服进入施工现场;
3) 施工现场赤膊光背者;
4)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它用;
5) 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
6) 施工中不互相监督,对同伴的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
7) 高空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通道;
8) 现场开箱的设备开箱后24小时内未将开箱板清理回收或用开箱板当脚手板用;
9) 用钢模板或脚手板垫路;
10)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
11) 砖瓦、砂石、水泥等建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乱占通道路面;
12)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3) 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14) 进入发电机内、锅炉汽包内、汽轮机汽缸内未穿专用工作服、布鞋或胶鞋;
2?? 装置性违章
(1) 防触电
1) 配电盘、电源箱、流动闸刀箱、临时开关等配电设备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2)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 使用非标准化的,低压配电盘;
4)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在金属容器、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5) 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的地方施焊时,施工区域不干燥,容器外侧未设专人监护或者未设电焊机二次线的切断开关;
6)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焊枪或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7)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8)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设备;
9) 流动电源箱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
10) 流动电源箱的电源接线未经配电箱的漏电保安器;
11) 电气安全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2) 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13) 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元件,特别是使用不合格的漏电保安器;
14) 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15) 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2) 防高空坠落
1)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使用;
2) 使用的脚手板不合格,质量不能满足载重和高空作业要求;
3) 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4) 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处未装设超过1.05米高的防护栏杆;
5) 爬梯下方离地面太高或未固定生根点,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6)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7)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和容器内作业照明不足;
8)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9) 脚手板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0) 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
11)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或工作完后安全设施不及时回收;
12) 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13) 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14) 电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
(3)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1) 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 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 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 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其它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
5) 运输机械、转向、制动、灯光等失灵;
6) 电梯带病运行;
7)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8) 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9)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
10) 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4) 防火、防爆
1) 易爆、易燃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 消防器材未定期检验;
3) 易燃、易爆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漏、渗油;
4) 氧气库、乙炔库、油库、制氢站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通风不良;
5) 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记;
6) 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7)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水带;
8) 天气寒冷时,消防设施、消防水无防冻措施;
9) 采用电炉、碘钨灯取暖;
3?? 指挥性违章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指挥施工。
(2) 管理人员无视安全人员的警告,未及时安排消除事故隐患。
(3) 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过问,不组织消除。
(4) 管理人员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管理人员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6) 管理人员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7) 管理人员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人员上岗。
(8) 管理人员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9)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实际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0) 班组长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擅自组织工人进行作业。
(11) 作业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经交底,作业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2)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空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作业工作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3) 经批准的施工措施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4)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作业工作票。
(15) 工作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
(16) 管理人员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火焊、气割等作业。
(17)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摔跌措施。
(18)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19)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应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0)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1) 管理人员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设施或装置。
4?? 管理性违章
(1) 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 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 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 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 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 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7) 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8) 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10)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1)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2)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四、处罚规定
1、给予“三违”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
2、上述条款未提及者,参照《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执行,与《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有抵触者,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执行。
3、触及电力公司安全红线者,按照安全一号文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