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动火区域的测量
(一) 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 ~ 1.1% <0.2%
煤粉尘 30 ~120g/m3 <20g/m3
(二) 一级动火区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三) 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回填入票面表格内;
(四) 在次日动火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三十六条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和审批
(一) 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长审核;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
(二) 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单元长或班长审核;消防部门人员、安监部门人员审核动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值长批准。
(三) 签发、审批注意事项:
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2.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3.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第三十七条 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一) 动火工作票的生成: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动火地点及设备,对照动火级别的划分来选择使用动火工作票种类,并负责填写动火工作票。填写内容包括工作负责人、班组、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动火工作内容、申请动火时间、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
如果动火工作负责人填票,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对票面内容认真审核,要考虑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动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发现有误返回给工作负责人,重新进行填写,确认无误后签发动火工作票。如果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票时,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还应将动火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第三十九条 动火工作票的审核:
(一)运行人员审核:
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首先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质等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含量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然后,运行人员再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若不需要测量,直接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应审核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安全隔离,动火现场是否能许可动火,准许后签名。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单元长或班长审核。
(二)消防人员审核:
消防监护人应审核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并填写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完后由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 (注:双鸭山热电公司员工均为义务消防人员)
(三)安监人员审核:
安监部门负责人应配合消防部门审核动火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反《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其它规章制度等,审核无误后签名。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人员审核。
(四)领导批准: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批准。
第四十条 动火许可: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动火设备、区域是否与运行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离,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能许可动火作业。
第四十一条 动火开工:
经检查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充足,明火试验完毕合格后,方能办理允许动火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动火现场的监护:
(一) 在一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 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三) 外单位进入生产区内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厂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四)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五) 动火间断、延期、终结:
1. 动火工作间断后、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2.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3.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清理工作现场,不得遗留火种,检查确认无误后,带领工作班成员撤离现场,由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车间义务消防员)、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六)动火工作结束:
动火工作终结时,应清理现场,仔细检查现场的残留火种,确认彻底消除后,方能办理终结手续。
第四十三条 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2.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3. 保证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备;
4. 向工作班成员布置动火工作内容和范围,交待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
5.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二)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1. 审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3. 审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4. 在动火期间,检查现场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三)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1.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2. 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 审查现场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4.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现场所做安全措施情况,以及注意事项。
(四)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1. 审查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3.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4. 始终监护现场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动土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 “项目名称”是指申请动土工作的工程项目名称;
(二) “建设单位”是指申请动土工作的部门;
(三) “施工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动土工作的单位;
(四) “动土工作负责人”由申请动土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指定,由本单位土建人员或由外包人员担
任,具体负责动土作业,承担动土工作票中工作负责人的职责。应服从有关人员的监督、指导(外包人员必须经过甲方考试,合格后经批准才具备工作资格);
(五)设备管理部各专业负责人提供动土区域内、本专业范围内的设施状况和保护措施;
(六)“安全措施”由具体负责动土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填写;
(七)“动土工作票签发人”分别由设备部副部长、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发,承担工作票签发人
的责任;
(八)“动土许可人”是设备部副部长,承担动土工作票中工作许可人的责任,具体协调各方关系,
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九)“动土许可人及其他签字人的意见及建议(现场卫生符合文明生产标准)”为设备部副部长、
各专业负责人、安监部部长对本专业范围内的设施状况和保护措施、安全措施的要求;
(十)动土工作票一式两份,工作负责人持一份,动土许可人持一份;
(十一)动土工作结束后,动土工作负责人持动土工作票到设备部动土许可人处办理结票手续。
(十二)动土工作票的管理
(十三)动土工作票只能用于生产区域的动土工作;
(十四)设备部是动土工作票的责任单位;
(十五)安监部具有动土作业的知情、建议、同意权;
(十六)动土工作票的管理同其它工作票,安全监督部门履行同工作票相同的监督职能。
第四十五条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执行和管理
继电保护检修工作要按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定规程》以及所在电网的要求执行《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执行
(一) 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组织工作班成员认真进行危
险点分析和制定预控措施,然后填写安全措施内容,交签发人签发;
(二)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严格审查“安全措施内容”与“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是否相符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