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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单位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5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那个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为我项目部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法规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复核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 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产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四条 采购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远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 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2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项目部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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