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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7日

    4、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又反过来影响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责任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对当事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可以说本法条的规定比交通管理条例绝大部分处罚条款都严厉的多,这就是人民群众经常说的“一出事儿(交通事故),又是罚款又是扣执照,并且比平常罚得厉害”。比如:一名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汽车在路口未按规定变更车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处以3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就至少是五十元以下罚款了(并且实际的执行中都是按上限处罚的)。

    (2)一种违法行为可能要面临两次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同样是一个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按照本法条的规定就要被同一个执法部门处以两次严厉程度不同的处罚。比如,机动车驾驶人李某驾驶汽车闯红灯,与另外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车辆损坏的一般交通事故,李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除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元罚款的处罚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当然有悖于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的规定,实际的执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基本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执行。

    (三)赔偿责任是按交通事故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对应关系

    1、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是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是给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大的承担的经济赔偿就多,反之就少。也就是因为这一点,在人们的意识里面,就将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混为一谈了,认为经济赔偿责任就是交通事故责任。正是因为这一点,才形成了某些地方所谓的“撞了白撞”的规定出台;也是因为这一点造成了人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第七十六条的错误认识,错误地将该条关于经济赔偿的规定当成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

    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在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一方无过错,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其实该法条的规定就是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在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补偿,无过错赔偿的条件有三个:一必须是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二是造成了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第三个方面就是机动车无过错,也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完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
这种特定情况下的无过错赔偿的领域是很窄的,已经不适应我国道路交通的发展,也与民法的有关规定相悖。

    3、单纯的交通违章行为没有经济赔偿责任

    交通违法行为不像其他违法行为一般都有明显的损坏后果,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表现为一种潜在性的威胁,是对不特定交通参与群体或者个体的侵害,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都没有具体的受害人,没有明显的损坏后果,如果有的话就构成了交通事故。比如有人闯了红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甚至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的严重阻塞,阻塞了两个小时,影响了许多人的时间,被堵的车里面有好多出租车,一个出租车都可能少挣了几十元,那么这个违法人还是只承担闯红灯这个违法行为过错的法律责任,按规定接受处罚就行了,他不会赔你的损失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道路交通事故中三种责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之间不再是一种必然的关系。我们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行为也已经改称之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其实既是我们习惯上说的道路交通违章。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不一定有违法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可分为“过错交通事故”和“意外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 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是个结果的“非故意”事件,根据“非故意”的不同,交通事故可以分为过错交通事故和意外交通事故,过错交通事故一定是出于当事人的过错,意外交通事故就是出于当事人各方的意外,没有当事人的过错。

    2、过错交通事故中不一定有交通违法责任

    这里的“过错交通事故”和上文论述的“过错交通事故”是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交通事故”,是违法(交通违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过错交通事故是过错交通事故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的生活中也有“非违法的过错交通事故”。

    (1)违法过错交通事故一定有交通违法责任

    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违法过错交通事故中,不仅仅局限于交通违法过错,还有其他的违法过错也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违法过错道路交通事故又可以分为纯道路交通违法过错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过错和其他违法过错共同形成的混合过错道路交通事故。比如,邻居张三带着自己的8岁的儿子张小三乘坐李四的三轮汽车去办事,张三将自己的儿子张小三方在了驾驶室,李四也同意了,就在到达目的地的时候,李四在倒车过程中,张小三自己将车门开开下车,结果造成了张小三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案中李四就没有尽到你民法规则中的监护看管义务,李四在本案中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在违法过错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一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定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即使有一方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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