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动车行驶基本安全要求
1.限速要求
(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2)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
①在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
②在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及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10公里/小时。
③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④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受速度限制。
2.机动车通过道口时的安全要求
(1)提前减速。
(2)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3)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生停车信号时,必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4)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果视距条件不良,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5)铁路机车、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6)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随车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7)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派人临时看守。
(8)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米以内行驶。
3.停车安全要求
(1)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2)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3)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米以内的地段;距交叉路口、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米以内地段;纵坡大于5%的地段;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米以内。
4.倒车安全要求
(1)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
(2)机动车在道口、桥梁、隧道和危险地段严禁倒车或调头。
5.其他安全要求
(1)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或阻火器。
(2)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3)机动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轮胎应装有防滑链;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的两车辆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米以上。
四、车辆的基本安全要求
(1)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应由有关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2)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
(3)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4)大型客车应有向驾驶员发送信号和开关车门的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