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防监督执法“重罚轻管、以罚代改”现象未根本解决
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不仅是一个发现问题的过程,更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其根本目的是彻底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够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的淡漠,火灾隐患的自查自纠往往沦为一句空话,必须依靠消防监督人员经常性地、主动地深入社区和企事单位开展细致、周到的消防监督检查,才能及时发现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即使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许多单位、部门也存在扯皮现象,对问题抱有“虚心接受、坚决不改”的侥幸心理,把隐患整改的责任往消防部门身上一推,消防部门催一催,他们就动一动,使隐患整改过程变成一个耗费消防监督部门大量人力、物力、精力的冗长过程,造成“领导层没有精力、参谋没有毅力、违法违规单位没有压力、老百姓没有保障力”。这样一来,少数消防监督机构查过隐患、发了通知书、罚过款后再无下文,很少采取伤筋动骨的做法,对火灾隐患不能积极督促整改,“重罚轻管、以罚代改”现象时有发生,实施了经济处罚后,对该停产的不停产,该查封的不查封,处理问题降低标准,甚至不了了之,执法程序难以得到严格履行,监督执法实际效果不够理想。
(五)消防监督干部素质参差不齐,监督质量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近几年来,通过开展消防执法质量考评活动,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填写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消防执法案卷质量稳步提高。但由于相当一部分消防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及到行政处罚法、复议法、诉讼法、赔偿法等各个领域知识的掌握,具体实践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由于基础薄弱、先天不足,文化理论功底不扎实,对这类知识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实践不多,在案件的定性上违法性质把握不准、在笔录的制作上询问重点偏移、在证据的收集上缺乏有效措施、在处罚的裁量上幅度上难以把握,影响了消防执法工作质量。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客观上放松了自身要求,思想出现偏差,在执法时缺乏认真而严肃的态度,不按监督程序办事,在执法过程中避重就轻,畏难惧烦,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致使出现很多毗漏,监督质量和执法水平均有待提高。个别人员甚至利用手中职权牟取私利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教训更加深刻。
二、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缺乏与《消防法》衔接配套的实施细则
对于《消防法》中的不足或未尽事宜,目前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尽管部分消防法规、规章予以了补充,但仍不完善,且在实施消防处罚中大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如《消防法》第8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但没有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相应法律责任,造成部分地区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不落实;又如《消防法》第10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由于本条对建设行政部门发施工许可证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消防法》对其违规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却无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部分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发给施工许可证,给新建项目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此外,营业性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而非营业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法律责任如何追究就缺少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使消防监督执法的效力范围受到局限,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消防安全责任往往只是行政责任,而非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根据消防法规定,仅仅只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即便是消防部门查出问题,即便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造成了一定后果,但行政处分不是消防监督执法的权限,能否实现是个问号;警告处罚更是无关痛痒,实施了也不能起什么作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为一种社会责任,一旦不落实造成危害,那是任何手段都无法挽救的。如此轻微的处理,只能起到提醒的作用,根本不可能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这样一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其实是一句空话,消防工作仍摆脱不了消防机构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
(三)消防部门大包大揽、单打独斗局面没有根本变化
目前,作为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消防监督执法不仅承担了消防监督工作职责,而且还承担着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消防工作会议、消防规划、消防宣传、消防培训、消防检查、消防组织建设等职责,由政府转嫁给了消防机构,消防机构成了政府的具体办事机构。其次,消防监督工作仅仅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然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确定重点单位,限期消除隐患,火灾事故调查等社会消防管理工作,理应由社会消防事务所或者主管单位来承担,也被纳入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管理职能。所以,消防机构管理职能的内容远远大于监督职能。然而,公安消防机构既管不了人,也管不了财,又管不了物,被赋予的管理职能很难落实。这样,消防机构即是消防工作的监督者,又是消防工作的管理者,管理与监督交织在一起,从而,消防工作成了消防机构一家的事,无法体现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消防责任也很难落实。
(四)消防监督干部理论知识掌握与工作实践相脱节,队伍稳定性不强,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规范性、系统性极强的工作,是消防监督人员消防监督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反映。目前,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是现役干部,主要有消防部队院校毕业和地方院校毕业两种,其中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教育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多,许多监督执法干部只能通过不断的自我摸索和经验积累来逐步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思想活跃、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的优秀消防执法人员极其缺乏。再加上受消防部队现役体制影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队伍很难固定,往往一个案例先后几个人经办,情况不熟悉,工作连续性受到影响。
而少数消防监督人员放松学习,疏忽了对消防监督执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不吃透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不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不熟悉消防行政执法程序,不清楚完成一起消防行政执法的要素和环节,对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存在畏难情绪,即使进行查处也难以做到依法处理,监督执法效率不高,执法过程中甚至可能出现差错,出现犯法违纪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消防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是因为,消防工作作为现代经济良性运作不可欠缺的环节之一,受到全社会愈来愈多的重视,消防执法管理的范围和纵深程度也随之增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基层消防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加上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普遍较低,消防执法系统内外缺少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消防监督执法进行制约,客观上纵容了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为了自己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违法乱纪,搞权钱交易,导致执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