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运防火措施
货运的防火重点在于货物火车编组以及货运和装卸作业。货运的主要火灾危险是装卸、运输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及棉、麻、芦席、草包、木材等可燃物。货运站一般都设有货场,分为露天货场和仓库。有的站、库建筑是敞篷式的,周围无防护结构,易受外来火种的威胁。货运站的露天堆场和仓库规模较大、货物集中,发生火灾时往往损失也大。此外,货运列车中一旦发生火灾不仅影响铁路运输,还危及铁路沿线的工厂、村寨、森林等。
(一)货场防火措施
对于危险货物的货场,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设置这些危险货物专用的货场、仓库线路和保证安全的特殊装卸设备,并需与其他货物分开设置。除此之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货场应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组织和各项安全制度。
——危险品货场仓库区需和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各类危险品货场需根据货物性质,用专库或隔离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不能混存。
——危险物品堆放不得过高、过密。性质不稳定容易变质分解和自燃的物品应定时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加强对危险物品进、出货的安全检查,不要将大量危险货物积压在仓库、货场、车站。
——危险货物货场仓库内的电器设备、线路须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安装使用和管理。
——危险货物货场、仓库属严禁烟火区域,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车辆和装卸机具设备不能进入和使用。
铁路客运站除危险货物的货场外,还有大量的非危险货物的货场,这类货场中转的货物数量大、品种多,多数属可燃物或包装材料是可燃物,因此也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货场的仓库建筑和露天堆场的布置以及日常安全管理等,除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外还应注意:露天可燃物货物堆场和敞篷式仓库距周围烟囱、明火和其他散发火花地点根据规模大小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进入货场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和汽车等需装设防火罩;对棉、纤维类的货物应加强检查、观测,防止阴燃自燃。
此外,铁路货运站的货场内,特别是大型货场,铁路支线多,来往机车频繁,消防水源和道路的设置,应有特别的要求:
站内要设有不受铁路列车拦阻的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力求短捷,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专用车道。
消火栓或消防水池距最远的库房堆场等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单个库房或堆场应根据扑灭初期火灾的需要设置相应种类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二)装卸作业的防火措施
——用敞车装载易燃可燃货物应紧密牢固、捆扎结实;敞车装载需通风运输的货物,放下的车门应捆扎牢固。
——运输干枯腐朽木材必须对腐面腐洞采取喷涂防火剂或钉板等防火措施。
——搬运货物的电瓶铲车必须安装防止产生电火花的装置,内燃铲车必须加防火罩。
——装运钢锭、钢渣、焦炭、炉灰等含有火种、热源的货物,必须冷却后方可装车。
——夜间装卸货物时要有可靠的安全照明。
(三)货运列车防火措施
——车站对已编好组列车的有关防火安全情况向运转车长及列车货运员介绍,并按规定办理站台交接手续。
——罐装的剧毒、易燃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承运站需检查装载技术状态以及充装记录和证明,并有合格的押运员,方可办理承运手续。
——各站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时,不能使用明火照明。检修时不能使用电、气焊及喷灯等工具。
——各编组站应有专用固定的装载易燃易爆物品车辆的停留线。
——蒸汽机车需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进入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应带防火罩。机车炉膛口周围及蒸汽管道上不能堆放易燃物品。
——列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须防止火星掉落到车厢中的可燃物上而引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