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习惯性违章查处的尴尬和法律空白。
上述列举的一些安全疏散方面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实际上都属于现场能够立即整改的行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该行为应当责令当场改正,虽然检查多次发现多次整改,也无法依据《消防法》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述行为又属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从实际操作情况看,由于限期改正的行为属于当场改正,按照法定程序必须要到期复查,被查单位往往千方百计应付复查,有时碍于情面,小题难以大做,查处力度大大削弱,习惯性违章行为仍然普遍存在。
四、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工作对策
一是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抓住“安全月”、“119消防日”消防宣传和法定消防培训的契机,对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的重要性、必要性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通过开通96119咨询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参与疏散通道的整治工作。同时,要落实和发动单位开展以疏散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单位职工自防自救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发动全体员工参与疏散通道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是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通过推广使用安全推闩、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和手动释放、断电释放或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形式的门禁系统,切实解决日常管理、治安防范与消防安全疏散之间的矛盾。
三是加大日常消防管理力度。通过组织开展领导带队的检查活动,将易产生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场所和地点纳入重点检查对象,定期消除习惯性违章行为。职能部门要通过电子巡更系统等有效形式,切实将防火巡查落到实处。同时,通过明确落实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制度,发动全体职工参与消防管理,奖优罚劣。
四是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七、八项关于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和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可列入限期改正的规定,江苏省制定了整治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专门规定。对一经发现存在堵塞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将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将检查2日之后一年内的时间作为复查期限。从实践情况看,该规定对整治习惯性违章行为效果十分明显。